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470號原 告 黃浚豪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被 告 錢馬克(TOBIAS CHIEN)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錢小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