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477號原 告 黃松妹訴訟代理人 林鎮榮被 告 温炳輝

郭梨玲

楊志明陳碧雪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聰仁被 告 沈明味

江吳愛雪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王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及照片所示之圍牆、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斜坡等面積約6.9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及坡道填與路面齊平,將土地返還原告,故原告訴之聲明尚未具體明確。嗣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地政機關業提出複丈成果圖,經本院命原告5日內閱卷並補正聲明,原告固於民國115年1月9日閱卷,然迄未補正聲明。依上說明,原告起訴並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