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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436號原 告 詹甯宇被 告 歐芳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7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20元,是原告仍應補繳14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