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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686號原 告 蘇心驊被 告 何春蘭

林長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蘇勝睿所提委任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3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非本件114年度竹簡第686號遷出房屋等事件,且至宣判日前仍未補正,是其代理顯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又原告訴訟代理人蘇勝睿代理既不合法,其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4日所行訴訟行為亦不合法。

因此兩造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件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遷出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