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686號原 告 蘇心驊被 告 何春蘭
林長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蘇勝睿所提委任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3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非本件114年度竹簡第686號遷出房屋等事件,且至宣判日前仍未補正,是其代理顯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又原告訴訟代理人蘇勝睿代理既不合法,其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4日所行訴訟行為亦不合法。
因此兩造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件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