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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簡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簡字第628號原 告 黃永海被 告 品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向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676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通知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本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