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司小調字第413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代 理 人 江建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祝佳筠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4 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祝佳筠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行調解,而聲請人所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祝佳筠之除戶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具狀更正書狀之相對人姓名及提出相對人人數相同之書狀繕本。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