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司調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江承彬相 對 人 林宏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中山區,且本件係因拍賣不動產聲請調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司拍字第219號裁定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