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司調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代 理 人 周婉琳相 對 人 詹素華
詹智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欲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不動產所在地座落於苗栗縣三義鄉,非屬本院轄區,此有本院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以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