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司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秋宏等間請求塗銷繼承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秋宏應將坐落於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物權行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