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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陳怡蓁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黃俊凱律師林郁芸律師被 告 薇塔體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萱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所提民事陳報暨準備㈡狀,並無法證明於言詞辯論送至被告,恐有突襲性裁判,自有必要再開辯論。

三、請被告就原告所提民事陳報暨準備㈡狀課堂統計表、獎金及薪資計算確定並提出答辯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