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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調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41號聲 請 人 上華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盈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上華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法定代理人許家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證明文件(如選任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住戶規約、管理費收費標準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被告應繳納新臺幣74,046元之計算式(依收費標準計算),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上華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盈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提出主文所示文件,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