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4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詩婷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金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主文之內容)。
二、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記載:「私人用品戶照衣物屬於聲請人所有,相對人拒不受理,不予歸還;生活所需之物件相對人棄之不顧,造成聲請人生活諸多不便,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究竟為要求對造返還物品或賠償金錢、返還之物品為何、賠償之數額等節均屬不明,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命補正事項有疑問,可至任一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