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調字第318號聲 請 人 陳妍君相 對 人 法巴婚紗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蘇淑琴法定代理人 傅薪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為20,000元,因此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