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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調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調字第41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宜芳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清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主張其錯誤匯款至中信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查該帳戶為相對人所有,業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明確。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中信銀行函覆本院之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