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小字第100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被 告 林育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0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於聲明異議狀上記載:其因與聯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存有消費爭議,故請求暫緩支付等語。
三、查原告之請求,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貸款申請書、系爭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表為證。而被告本件係向原告直接申辦貸款,而非原告受他人債權讓與,基於民法第199條債之相對性之規定(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原告自得本於兩造消費借貸關係及系爭貸款契約書,對被告請求給付。
雖在系爭貸款申請書上被告表示資金用途在於上電腦課程等語,然此依系爭貸款申請書之記載,此部分僅係用於加速貸款之審核流程而已,被告自不得以其與聯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存有消費爭議或另有其他法律關係為由,對原告拒絕給付。
四、故原告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