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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51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被 告 邢廣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刑廣樂」之記載,應更正為「邢廣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