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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649號原 告 黎德沛被 告 范昌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同年10月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