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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655號原 告 市中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心雅訴訟代理人 鄭依妮被 告 邱雪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7號確認社區規約無效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規約繳納管理費,故應繳納積欠之管理費及違約金等語。然被告業已具狀表明社區規約所定之管理費計算標準不公,並已另案提出確認規約無效之訴等語。經查,本件原告社區規約之無效與否,確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被告前與其他社區住戶一同向原告提起確認社區規約無效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607號事件審理中。依前開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