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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760號原 告 周宗義被 告 王慶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該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再按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主張本件有債務履行地,惟從其與被告對話中均無法看出有書面或言詞約定債務履行地,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