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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793號原 告 金竹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志豪被 告 陳亦偉訴訟代理人 莊子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號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是以其為金竹公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提起,然金竹公寓管理委員會究竟何人為主任委員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適法,須視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號而定,是本件有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