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7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文貞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洪文雅
洪文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