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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731號原 告 温麗娟被 告 戴貴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押租金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