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小字第861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張芝雯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代理人 温秀蓁
張芝雯被 告 黃偉豪被 告 黃清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