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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小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小字第820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安家億被 告 鄭永豊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間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簽立之和解書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