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小字第957號原 告 葉紫苓被 告 高源駿即贔屭企業社(原帥奇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4年5月8日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向被告購買3個福袋(下稱系爭福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外加運費300元,共計1萬6300元,原告於貨到隔日即向被告提出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未獲置理,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被告退款1萬6300元予原告等情,並提出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所購買之商品及價金等均不爭執,惟辯稱事前有明確告知原告購買的商品是盲盒,若拆除即失去價值,此類商品不適用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之2條(應為第19條第2項)規定排除無條件退貨等語。
二、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企業經營者,而原告為消費者,是兩造間自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關係。又本件原告係於Facebook社群網站向被告購買系爭福袋,本件買賣關自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無誤。又上開條文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亦有明文;又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項亦規定:「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經查,系爭福袋係原告於114年5月8日在網路上向被告訂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於同年月1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買賣契約,此有存證信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又系爭福袋之內容物非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可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合理例外情事,是被告抗辯系爭福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排除退貨等語,尚無可採。
三、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其中「費用」包括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及退回商品之運費等,而價款固指商品之價金。原告既已於收受系爭福袋7日內即向被告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原告自無須說明退貨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故原告主張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1萬6000元與負擔運費300元,合計1萬6300元,應屬有據。
四、據此,原告依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萬6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4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