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趙○威法定代理人 高○凡聲 請 人 戴○葳法定代理人 李○如聲 請 人 陳○凡法定代理人 陳○柔共 同代 理 人 廖宏文律師相 對 人 邱鼎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