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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調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調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莊宅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志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調解費。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聲請人已於114年6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是其調解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