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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調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調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相 對 人 張惠鳳

張深太郎

山口慶之介

張裕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煥慶有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移轉登記而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調解貴在迅速解決紛爭,然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均在日本國,其等調解通知等訴訟文書依法應於外國為送達而曠日廢時,將使調解程序無法有效進行,爰依前引規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