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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竹調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竹調字第77號聲 請 人 林月琴代 理 人 吳明蒼律師

楊如芬律師相 對 人 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云儆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及清除地上物之占用面積各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再以上開占用面積乘以所占用土地(即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後,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