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李承興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被 上訴人 蔡泓序 蔡文賢即文賢工程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敦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