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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正福即上福事務機器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希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將何傑明之連帶責任載明,應予補充或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何傑明為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考(二審卷第183至185頁),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