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許家瑋訴訟代理人 葉美蓉被 上訴人 張振泰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08號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關於上訴程式之規定「(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第2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書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屬上訴於程式上有所欠缺,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另上訴人上訴書狀以葉美蓉為訴訟代理人,卻未檢具委任狀,均應限期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哲瑜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