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34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黃健臺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亦有規定。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之程序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因接物料職缺忙,雜事多、壓力大,也一直晚下班和看醫生,從7月23日到10月25日共12次看中醫,異議人晚下班時間沒報加班費,如果一直晚下班沒報加班費,不是都做白工?主管說晚下班寫三張關懷單、記一次申誡,異議人遲早也是被公司記好三大過開除,才逼不得已只能先自己把14年的工作經歷捨棄提離職,難道要做身體累倒?加班沒加班費做白工?晚下班,記申誡,集好三大過開除才換工作?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核更生金額等語。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而異議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每月為1期,共分65期,異議人應自114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第1至64期每期清償18,010元,第65期清償4,813元。嗣異議人於114年10月14日具狀本院司法事務官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受理,以異議人自行申請離職非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未具體說明有何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情形、未具體請求延長期限為由,於114年11月17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
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更生程序即行終結,債務人原應據更生方案誠實履行,使債權人依更生條件獲得滿足,並達至債務人經濟上重建之目的。惟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應賦與債務人救濟之道,始能貫徹更生之意旨,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債務人突然非自願性失業,可預見、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或因遭逢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而因其損害甚鉅致無力清償等情事,方屬適例。
㈢異議人主張其因物料工作忙碌、看醫生、晚下班,只能自己
先行提出離職等情,固提出離職通報、服務證明書、出勤紀錄、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卷第9、21至35頁),然診斷證明書之醫囑欄僅記載宜多運動、多休養、門診持續追蹤,難認異議人有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之情形。又異議人指稱公司會因員工加班而記申誡,異議人遲早會遭記滿三大過開除云云,僅係異議人之片面陳述,其亦自承無法提出證據,所述要難憑採。況若異議人目前為失業狀態,致無薪資收入足以清償每月更生方案之金額,然其既有工作能力,仍得儘速尋找其他工作以履行更生方案,並無可預見的、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之情形,實難認異議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事由。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未能證明其離職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所致,或有其他履行前開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難認異議人符合延長聲請履行更生方案期限之要件。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聲請,並無不合,異議人猶執前詞提出異議,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