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興南相 對 人 陳在村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陳在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在村(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