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俊霖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陳華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華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華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於民國106年9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陳華浩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華浩之子,失蹤人於民國99年前某日曾表示有輕生念頭,聲請人於99年9月8日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已失蹤多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華浩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受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復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民事事件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均無相關資料,亦查無失蹤人歷史就醫明細資料或殯葬設施使用等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9月23日健保桃字第1148310761號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4年9月19日竹殯服字第1140002429號函等件在卷可參,是失蹤人於99年9月8日即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年,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99年9月8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

(二)本院已定6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將該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又失蹤人自99年9月8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06年9月8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