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9號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代 理 人 劉庭芳
汪近芸相 對 人 呂楊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楊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呂楊煎(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住○○市○○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楊煎(下稱其名)於民國82年9月19日出境後行方不明,全無音訊已逾31年,爰依法聲請對呂楊煎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定。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但書暨同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呂楊煎欠繳地價稅等稅款,聲請人為其公法上之債權人,就本件聲請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係屬正當,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呂楊煎及其子女之除戶戶籍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勞健保、入出境、刑事案件、稅務電子閘門及使用殯葬設施等紀錄,皆無呂楊煎之相關資料,有勞保局e化WebIR系統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查詢結果、法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函等件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呂楊煎生死不明已逾31年,且已逾百歲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