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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9號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代 理 人 劉庭芳

汪近芸相 對 人 呂楊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楊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呂楊煎(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於民國89年9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呂楊煎(下稱其名)於民國82年9月19日出境後行方不明,全無音訊已逾31年,並自98年起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聲請人為其公法上債權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對呂楊煎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均無相關資料,復經向新竹市殯葬管理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就醫紀錄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亦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此有各該機關回函在卷可佐,是相對人呂楊煎自民國82年9月19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臺灣,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逾7年,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82年9月19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

(二)本院裁定准對呂楊煎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並張貼於本院及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告處,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呂楊煎陳報其生存,或知呂楊煎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呂楊煎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82年9月19日出境後,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89年9月19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呂楊煎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