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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421號聲 請 人 鄭如玲代 理 人 鍾添錦律師關 係 人 尹寶蝦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鄭書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尹寶蝦地政士(地址:新竹縣○○鎮○○路○段00○0號 )為被繼承人鄭書應(男、大正00年00月00日生,昭和19年12月20日死亡、生前籍設新竹州竹東郡芎林庄下山字下山28番地)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鄭書應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鄭書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鄭書應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鄭書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及被繼承人為芎林鄉下山段下山小段35-1、37-2地號土地共有人,現於本院114年度竹調字第1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因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使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尹寶蝦地政士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再依內政部公布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前段: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同補充規定第2條第1項至第4項第1款: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死亡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第3條第1項至第3項: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已任寄留地之戶主,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繼承權。同補充規定第4條:戶主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時,得以生前行為指定繼承人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如未指定時,親屬得協議為選定繼承人。指定或選定之繼承人無妨以女子或非家屬者充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同為系爭土地共有人,被繼承人於昭和8年3月28日分家,於日據時期昭和19年12月20日(民國33年4月13日)死亡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日據時期手抄本戶籍資料影本為證,而被繼承人死亡時係在民法繼承編於臺灣施行之前,關於其之繼承關係,應適用當時有效之臺灣習慣處理,再被繼承人查無結婚、子女等相關資料,其戶主身分地位及財產無人繼承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4年8月29日新竹○○○○○○○○○竹縣東戶字第1140001943號函文及本院114年度竹調字第122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已無繼承人乙節,應足採信。被繼承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對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茲審酌聲請人推薦之尹寶蝦地政士係經國家考試合格之登記執業地政士,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就不動產遺產之處理應富有經驗,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又與本件被繼承人、聲請人無利害關係,當庭願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114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爰依聲請人之指定,本院爰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