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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詹國助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詹張驕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展延九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張驕之子。因聲請人於114年11月間收受本院執行命令後始知悉被繼承人尚有負擔債務,為詳細清理被繼承人遺產,且保障聲請人權益及確保遺產清冊陳報內容完整,故依民法第1156條等規定聲請自114年6月12日起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9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本院執行命令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