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李鳳仙關 係 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轉鳳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佳函律師(地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為被繼承人黃轉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4年5月24日發現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路○段00巷0弄00號)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轉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同法第1130、1131及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生前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8日立遺囑,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認證,該遺囑內容係將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贈予聲請人,惟該遺囑未經指定或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且被繼承人在我國並無親屬,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為此聲請本院依法指定陳佳函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威伶事務所110年度新院民認威字第1275號認證書、新竹○○○○○○○○○函文、戶籍謄本與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次查,被繼承人在我國已無親屬,則本件顯難依首揭規定組成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且被繼承人之上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與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據此,而聲請人既為受遺贈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指定遺囑執行人,核與首揭規定,洵屬有據。

(二)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囑執行事件應較熟稔,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定較能積極配合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而陳佳函律師亦有願意擔任本件遺囑執行人,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足參。準此,考量關係人陳佳函為執業律師,具有遺產繼承之專業知識及能力,與本件遺囑之執行亦無利害關係,且無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之消極資格,佐以本件代筆遺囑所載,遺囑執行人需辦理不動產贈與等相關事宜,由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實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