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95號聲 請 人 陳賢德即被繼承人陳福聖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福聖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福聖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已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福聖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8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福聖之遺產管理人,茲公示催告期間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7日屆滿,聲請人亦已就報明、聲明之債權人與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完畢,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陳福聖死亡後,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主張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資產負債表、代筆遺囑、土地所有權狀、借據(以上均影本)、執行職務明細表、遺產負債表與相關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886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因親屬會議選任而擔任遺產管理人,其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查遺產狀況、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登報、清查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結清各金融機構帳戶並開立遺產管理人專戶、申請保險理賠、處理被繼承人車輛報廢、註銷、過戶事宜、清償繼承債務、辦理土地遺贈登記與處理國有基地租約換訂等事宜,聲請人嗣後雖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復斟酌遺產管理人所辦理上開職務雖屬瑣碎繁雜,然考量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兼衡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人另主張支出戶政規費630元、地政規費40元、印章費用250元、印鑑證明規費100元、匯費60元、手續費用640元、查詢費用350元與郵資64元等部分,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非因管理遺產所為必要之支出,關於此部分之勞費已於上開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

(三)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所支出之代墊費用包含房屋稅及滯納金878元、向國產署申請國有基地租約換約費用(即國有基地租金及違約金25,044元與國有基地租金15,558元)、處理汽車相關費用(即違法使用牌照稅法罰換保證金210元、111年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3日汽車燃料使用費973元、112年6月6日至12月31日汽車燃料使用費2,733元、汽車加油費用1,237元、汽車保養費用7,000元、汽車檢驗費用450元)、處理機車相關費用(即機車強制險1,200元,機車檢驗費200元、機車新領號牌300元、行車執照費150元、氣燃費256元、機車臨時行車執照費150元、臨時號牌費150元、氣燃費2元、112年使用牌照稅11元)、公示催告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合計支出必要代墊費用為63,802元,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代墊單據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福聖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133,802元(計算式:70000元+63802元=133802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末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再報酬金額之多寡係由本院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不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