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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846號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明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明煜死亡,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