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905號聲 請 人 廖統壹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關 係 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王耀星律師(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為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馬來西亞國籍、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4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路000號20樓之5)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國華TAN KOK HWA為馬來西亞國籍,持有我國核發之外僑永久居留證,因購置新竹縣○○市○○路000號20樓之5房地需求,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及113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188萬元及30萬元,被繼承人嗣於114年4月20日死亡,未婚、無子嗣,父親過世數十年,母親失聯多年,雖有同父異母之弟陳國權、同父異母之妹陳秀美、陳秀琴(已歿)、陳秀蘭,然上開兄弟姊妹均與被繼承人為不同母親所生,繼承人有無不明,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使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及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繼承人有無不明,雖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但法院對外國籍之被繼承人於母國有無依母國法存在繼承人之事實,若已盡職權調查義務而仍無法確認時,自應認屬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況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即應為有無繼承人之搜尋及確認,自不宜以繼承人有無不明存在疑義限制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以免遺產事務延宕,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有中華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匯款申請書2件、死亡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經公證人認證1955年小額遺產分配法及1958年遺產分配法中文譯本、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火化許可證、馬來西亞身分證、訃聞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查,被繼承人為馬來西亞國人,且於我國留有不動產,依馬來西亞1958年遺產分配法規定,如被繼承人非穆斯林,且無遺囑、無配偶及後代時,遺產由被繼承人生存父母全數繼承,然被繼承人之父母是否生存一事,業經本院函請臺灣高等法院函請外交部轉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調查被繼承人在馬來西亞國繼承人之資料,經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函覆:因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規定未提供繼承人個人資料等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8月26日院高文實字第1140023236號函文檢送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14年8月22日馬來字第1141110763函暨附件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在調查途徑已窮之情況下,仍無法確認被繼承人依其馬來西亞國法律是否尚有繼承人存在,自屬民法第1177條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況被繼承人於我國之遺產應依我國法律處理,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正當,而應准許。
㈡、又聲請人陳報無自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並表示必要時願意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與費用等情,故本院函詢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推薦願任遺產管理人律師,茲審酌王耀星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關係人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