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債 權 人 春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祐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祐銨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坐落於新竹縣○○鄉○○路000○0號之建物,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至114年9月30止,欠繳春賞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7,5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新院玉非甲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更正債權人且補蓋管理委員會之大小章。㈡提出建物(新竹縣○○鄉○○路0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於收受後於114年12月10日陳報上開事項,惟查,其所提之建物謄本,建物所有權人非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尚無法釋明對許祐銨之債權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請求無法律上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