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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債 權 人 林妍槿

林朔鋒共 同法定代理人 劉諭蒨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肇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林妍槿、林朔鋒扶養費用各新臺幣16,000元至分別成年之前一日止,惟債務人民國114年8月起即未給付,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林妍槿、林朔鋒聲請對債務人林肇勇發支付命令,督促其清償所欠撫養費,惟查,債權人請求之內容業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9672號執行,有債權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在卷可稽,故債權人對已有確定判決效力之請求為重複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