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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1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陳建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91元,及其中14,091元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