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債 權 人 許榮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振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振榮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上開支付命令影本、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繕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難認有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