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1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胡祐國債 務 人 鄧俊妹即龍德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龍德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6,520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龍德進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公司法第26條之1,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固東股份有限公司業經100年7月8日經授中字第1003416869號廢止登記,而固東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清算人,亦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前揭規定應以其全體董事即龍德進、李健國、蕭慧雯為法定代理人,又龍進德於103年4月13日已歿、李健國設籍於新北○○○○○○○○,此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固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健國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前揭條文所示,就固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不得為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