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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335號債 權 人 錩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康美利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㈡債務人怡康美利診所之設立登記資料或國稅局之營業稅稅籍證明(以釋明獨資或合夥)、㈢已催告給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等事項。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㈡、㈢,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