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60號聲 請 人 陶毓烽即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定有明文。再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於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緣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聲報為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股東會議紀錄、106至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影本、及公告日報為據。
三、查聲請人雖聲報為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登記函影本、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經本院以114年9月30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160字第40924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並於同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